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檢 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轄市 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二、地政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

測量技師曾在地政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以上,且實際從事地籍測量 工作二年以上者,得以其經歷代替前項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