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 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 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 十元。

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