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地圖管理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22條
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 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 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第23條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為提昇製圖水準,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其獎勵方式、 評審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 ,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