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總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 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