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測繪業管理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39條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 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 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