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測繪業管理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36條
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 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