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測繪業管理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34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 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 通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 辭任者,應予解任其專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