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總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測繪:指土地之測量及製圖。

二、測量:指以土地為標的,對地表及其上下具空間分布特性之地理資料 ,進行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相關之處理。

三、製圖:指依據測量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文資料之處 理。

四、地圖:指製圖之成品或相關成果。

五、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以作為測繪 基礎之測量。

六、測量基準:指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 深度基準及重力基準等。

七、參考系統:指依據測量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 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

八、基本控制測量:指以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 測繪作業之依據,並以全國整體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之測量。

九、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依據所為之次級控制測量,並以 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者。

十、應用測量:指基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

十一、測量標: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 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者 ,為臨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 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 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 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 載臺,以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 之作業。

十七、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 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

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