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基本測量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之永久測量標點位圖說分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 實地查對,作成紀錄,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時,應即將毀損或移 動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