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基本測量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3條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 ,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