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基本測量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1條
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 ,得依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