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基本測量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 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構)除有正當 原因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二、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情況下,應先通知其 管理機關(構),優先提供使用。

三、需用私有土地時,應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 。必要時得協議價購或租用;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徵收或徵用。

四、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者,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 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