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 95 年 05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 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 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