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委員互選之:

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