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8條
全國聯合會依前條規定代為支付後,對簽證人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簽證 人進行協商,並得酌情允許其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