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7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 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
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