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6條
本會應編製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以 前,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會議紀錄送全國聯合會審查通過後,函 報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 (市) 地政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