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5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