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2條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前二項委員之續聘、補聘依第六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