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10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