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地政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 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