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 年 04 月 19 日)
第7條
地政士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二、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