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 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