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書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一、申請書。

二、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