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