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8 月 01 日)
第16條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