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獎懲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6條
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 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