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獎懲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4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 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 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 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