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101 年 08 月 29 日)
第7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 (構) 、 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