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101 年 08 月 29 日)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 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 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