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101 年 08 月 29 日)
第5條
經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 ,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