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8條
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開業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查核無誤後,除將原開業證書抽存外, 應將全案移送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 業證書註銷。

遷移地之主管機關依前項發給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