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審查合於規定, 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核發開業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