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考試及格證書 ;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