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房地估價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98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 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

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 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估之。

第99條
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 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 推估其基地單價時,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比率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 估價方法計算之。

第100條
前條勘估標的屬區分所有建物時,以其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 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該區分所 有建物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地價分配率/該區 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

前項第三款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公式如下:

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平均樓 層別效用比× 全棟建物成本價格占全棟房地總價格比率。

第101條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前條以房地價格推估該 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 比率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 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 樓層別效用比/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 估價方法計算之。

第101-1條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 推估其建物價格時,得以房地價格乘以建物價值比率計算之。

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 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第103條
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但委託人要求評估其 價值,並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 者,不在此限。

第104條
未達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房地估價,應先求取其最有效使用狀態之正常價格 ,再視其低度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第105條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 報告書中敘明。

第106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 本予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