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租金估計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29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 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

第130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 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第131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

第132條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標的在一定期間內之淨收益, 再加計必要費用。

第133條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益 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其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加計 必要費用。

四、分析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應歸屬於出租人 之適當部分,加計契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