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總則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 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 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 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 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 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 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 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 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 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 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 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 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 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

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 、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 之使用。

第3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 、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 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 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第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 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 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 位蒐集之。

第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 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第6條
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 、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 金。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 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第7條
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 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