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權利估價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25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 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 基地價值比 率 前項基地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價值=───────────────────────────── 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累積折舊率 )× 全棟建物面積〕 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致依第一項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顯失公平者,得依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