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土地改良物估價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11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視 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 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價格 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但應扣除價 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