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5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 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