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5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不動產估價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三次者, 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