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獎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0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法規或其他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 之研究或襄助研究、辦理,有重大貢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