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0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 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 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 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前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專業訓練或與專 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證明文件等事項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