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 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 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流、研究發展 及教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