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 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