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 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