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 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及測驗之執行狀況, 該機構、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