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0條
參加第七條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第七條 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 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 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第七條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 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 該節時數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