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組織 ( 90 年 06 月 12 日)
第9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 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