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管理 ( 90 年 06 月 12 日)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