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組織 ( 90 年 06 月 12 日)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